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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知識
大連灌漿料廠家高強設備二次灌漿料
早強水泥基灌漿料
1.0.1 為使水泥基灌漿材料在工程設計、施工和使用中達到技術先進,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確保質量,特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水泥基灌漿材料的檢驗與驗收、灌漿工程的設計應用、施工質量控制與工程驗收。
1.0.3 在應用水泥基灌漿材料的工程中,除應滿足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GB50010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 JGJ104 )及《混凝土結構加固技術規范》( CECS25 )等有關現行標準規范的規定。
1.0.4 對有特殊設計要求和在特殊環境下使用的水泥基灌漿材料,尚應符合有關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2.0.1 水泥基灌漿材料 Cementitious Grout
水泥基灌漿材料是一種由水泥、集料(或不含集料)、外加劑和礦物摻合料等原材料,經工廠化生產而成的具有合理級分的干混料。加水拌和均勻后具有可灌注的流動性、微膨脹、不離析、不泌水、有效承載面高等性能。
2.0.2 二次灌漿 Crouting
二次灌漿是指在地腳螺栓錨固灌漿完畢后,對設備或鋼結構柱腳的底板底面與混凝土基礎表面之間的填充性灌漿工藝,以滿足緊密接觸底板并均勻傳遞荷載的要求。
2.0.3 自重法灌漿 Self-gravitation Method Grouting
自重法灌漿是指水泥基灌漿材料在施工過程中,利用其良好的流動性,依靠自身重力自行流動滿足灌漿要求的方法。
2.0.4 高位漏斗法灌漿 High-place Funnel Method Grouting
高位漏斗法灌漿是指水泥基灌漿材料在施工過程中,當其自行流動不能滿足灌漿要求時,利用高位漏斗提高位能差,滿足灌漿要求的方法。
2.0.5 壓力法灌漿 Pressured Method Grouting
壓力法灌漿是指水泥基灌漿材料在施工過程中,采用灌漿增壓設備,滿足灌漿要求的方法。
2.0.6 有效承載面 Effective Bearing Area
有效承載面是指設備或鋼結構柱腳底板下面灌漿材料實際接觸底板并可傳遞受壓荷載的面積與設備或鋼結構柱腳的底板總面積之比,以百分數表示。
2.0.7 早期膨脹 Early Age Expansion
水泥基灌漿材料在加水拌和后迅速產生的且持續至初凝時的體積膨脹。
2.0.8 硬化后膨脹 Post-hardening Expansion
水泥基灌漿材料在凝結硬化過程中,伴隨著膨脹性水化產物的生成而產生的體積膨脹。
2.0.9 復合膨脹 Combination Expansion
同時具有早期膨脹和硬化后膨脹。
3 基本規定
3.0.1 水泥基灌漿材料主要應用于地腳螺栓錨固、設備基礎及鋼結構柱腳底板的二次灌漿、混凝土結構改造、加固及后張預應力混凝土結構孔道灌漿。
3.0.2 應根據設備運行時的環境溫度、灌漿層厚度、地腳螺栓表面與孔壁的凈間距、施工及使用環境溫度、養護措施等因素選擇水泥基灌漿材料;生產廠家應提供水泥基灌漿材料的工作環境溫度范圍、施工環境溫度范圍及相應的性能指標。
3.0.3 水泥基灌漿材料拌和用水的質量應符合現行《混凝土拌和用水標準》( JGJ63 )的有關規定。水泥基灌漿材料在施工時,應按照產品要求的用水量拌和,不得通過增加用水量來提高其流動性。
3.0.4 水泥基灌漿材料在生產與使用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操作人員吸入有害粉塵和造成環境污染。
4 材 料
4.1 水泥基灌漿材料性能
4.1.1 水泥基灌漿材料主要性能
水泥基灌漿材料性能應符合表 4.1.1 。
表 4.1.1 水泥基灌漿材料主要性能指標
類別 |
集料
粒徑 (㎜) |
流動度 ( ㎜ ) |
豎向膨脹率 (%) |
抗壓強度 (MPa) 不小于 |
對鋼筋有無銹蝕作用 |
泌水率 (%) |
||||
初始值 , 不小于 |
30min 保留值 , 不小于 |
3h |
24h 與 3h 的膨脹值之差 |
1d |
3d |
28d |
||||
Ⅰ類 |
不大于 4.75 |
380 |
340 |
0.1 ~ 3.5 |
0.02 ~ 0.5 |
20.0 |
40.0 |
60.0 |
無 |
0 |
Ⅱ類 |
340 |
310 |
||||||||
Ⅲ類 |
300 |
270 |
||||||||
Ⅳ類 |
大于 4.75 且不大于 16 |
270* |
240* |
注: 1 、表中性能指標均應按產品要求的用水量檢驗;
2 、 * 表示坍落度數值, ** 表示坍落擴展度數值;
3 、水泥基灌漿材料類別的選擇應按本規范第 7 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4 、快凝快硬型水泥基灌漿材料的性能指標除 30min 流動度(或坍落度和坍落擴展度)保留值、 24h 與 3h 的膨脹值之差及 24h 內抗壓強度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其他性能指標尚應符合表 4.1.1 的規定。
5 、當 Ⅳ類水泥基灌漿材料用于混凝土結構改造和加固時,對其 3h 的豎向膨脹率指標不做要求。
4.1.2 用于冬期施工時的水泥基灌漿材料性能
用于冬期施工時的水泥基灌漿材料性能尚應符合表 4.1.2 的規定。施工時氣溫可比規定溫度低 5 ℃。
表 4.1.2 用于冬期施工時的水泥基灌漿材料性能指標
規定溫度( ℃ ) |
抗壓強度比( % ),不小于 |
||
R - 7 |
R - 7 + 28 |
R - 7 + 56 |
|
-5 |
20 |
80 |
90 |
-10 |
12 |
注: R - 7 表示負溫養護 7 天的試件抗壓強度值與標準養護 28 天的試件抗壓強度值的比值。
R - 7 + 28 、 R - 7 + 56 分別表示負溫養護 7 天轉標準養護 28 天和負溫養護 7 天轉標準養護 56 天的試件抗壓強度值與標準養護 28 天的試件抗壓強度值的比值。
4.1.3 用于高溫環境的水泥基灌漿材料性能
用于高溫環境的水泥基灌漿材料性能尚應符合表 4.1.3 的規定。
表 4.1.3 水泥基灌漿材料耐熱性能指標
溫 度( ℃ ) |
200 |
300 |
400 |
500 |
抗壓強度比 (%) ,不小于 |
100 |
|||
熱震性( 20 次) |
1) 試塊表面無脫落
2) 熱震后的試件浸水端抗壓強度與試件標準養護 28d 的抗壓強度比 (%) 不小于 90 |
4.2 檢驗方法
4.2.1 流動度
水泥基灌漿材料的集料粒徑不大于 4.75 ㎜時,流動性用流動度表示。檢驗方法見附錄 A .0.1 。
4.2.2 坍落度和坍落擴展度
水泥基灌漿材料的集料粒徑大于 4.75 ㎜時,流動性用坍落度和坍落擴展度表示。檢驗方法見附錄 A .0.2 。
4.2.3 抗壓強度
水泥基灌漿材料的集料粒徑不大于 4.75 ㎜時,抗壓強度標準試件應采用尺寸 40 ㎜ × 40 ㎜× 160 ㎜的棱柱體。水泥基灌漿材料的集料粒徑不大于 4.75 ㎜且不大于 16 ㎜時,抗壓強度采用尺寸 100 ㎜ × 100 ㎜× 100 ㎜的立方體。檢驗方法見附錄 A .0.3 。
4.2.4 豎向膨脹率
檢驗方法見附錄 A .0.4 。
4.2.5 對鋼筋有無銹蝕作用
檢驗方法見附錄 A .0.5 。
4.2.6 泌水率
檢驗方法見附錄 A .0.6 。
4.2.7 氯離子含量
檢驗方法見附錄 A .0.7 。
4.2.8 用于冬期施工時的水泥基灌漿材料檢驗方法
檢驗方法見附錄 A .0.8 。
4.2.9 用于高溫環境的水泥基灌漿材料檢驗方法
檢驗方法見附錄 A .0.9
5 檢驗規則
5.1 編號及取樣
5.1.1 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每 200t 水泥基灌漿材料為一個編號,不足一個編號的按一個編號計。
5.1.2 取樣方法按《水泥取樣方法》( GBl2573 )進行。取樣應有代表性,總量不得少于 30 ㎏。
5.1.3 將樣品混合均勻,用四分法,將每一編號取樣量縮減至試驗所需量的 2.5 倍。
5.2 試樣及留樣
每一編號取得的試樣應充分混合均勻,分為兩等份,一份按本規范表 4.1.1 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另一份應密封保存至有效期,以備有疑問時提交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5.3 檢驗分類
5.3.1 出廠檢驗
每一編號水泥基灌漿材料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流動度(或坍落度和坍落擴展度)的初始值和 30min 保留值、豎向膨脹率、 1d 抗壓強度。
5.3.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本規范表 4.1.1 的全部性能指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1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2 、正式生產后,如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3 、正常生產中,同一產品類型,不同生產編號時;
4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5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6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5.4 判定規則
5.4.1 產品經檢驗,符合 5.3.1 出廠項目指標的,則判定為合格品。
5.4.2 產品經檢驗,若有任何一項指標不符合出廠項目指標時,應復檢一次,復檢合格的,則判定該產品為合格品;復檢仍不合格的,則判定為不合格品。
5.5 出廠
5.5.1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出廠:不合格品、技術文件不全(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包裝不符、質量不足、產品變質,以及超過有效期限。
5.5.2 出廠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與型號、引用標準、生產廠家名稱與地址、生產日期、產品有效期、檢驗部門印章、檢驗人員簽字(或代號)、用水量、流動度(或坍落度和坍落擴展度)的初始值和 30min 保留值、豎向膨脹率、 1d 抗壓強度。當用戶需要時,生產廠家應在水泥基灌漿材料發出之日起 7d 內補發 3d 抗壓強度值、 32d 內補發 28d 抗壓強度值。
5.6 進場復驗
5.6.1 水泥基灌漿材料進場時應由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驗單位按出廠檢驗項目進行復驗;可根據需要增加 3d 、 28d 的抗壓強度檢驗。
5.6.2 如復驗結果中任何一項不符合生產廠家提供的性能指標時,則判為不合格品。
5.6.3 當有爭議時,應在生產廠家和使用單位雙方共同確認的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檢驗。
6 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
6.1 包裝
6.1.1 水泥基灌漿材料應采用有防潮襯里的包裝袋,每袋凈質量 25 ㎏或 50 ㎏,且不得少于標志質量的 99% 。
6.1.2 隨機抽取 40 袋 25 ㎏包裝或 20 袋 50 ㎏包裝的產品,其總質量不得少于 1000kg 。
6.1.3 其它包裝形式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但有關包裝質量要求,必須符合上述原則規定。
6.2 標志
包裝袋上應清楚標明:產品名稱,型號,凈質量,生產廠家名稱、地址與電話,出廠編號,執行標準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防潮、防曬標志。
6.3 運輸與貯存
水泥基灌漿材料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不同品種的水泥基灌漿材料在貯運時,應標識清楚,不得混雜。
7 設計
7.1 地腳螺栓錨固
7.1.1 動荷載設備基礎的地腳螺栓錨固應采用水泥基灌漿材料;靜荷載設備基礎及鋼結構柱腳底板的地腳螺栓錨固宜采用水泥基灌漿材料。
7.1.2 地腳螺栓常用形式見圖 7.1.2 。
圖 7.1.2 地腳螺栓常用形式
7.1.3 地腳螺栓錨固宜根據表 7.1.3 的規定選擇水泥基灌漿材料。
表 7.1.3 水泥基灌漿材料的選擇
螺栓表現與孔壁的凈間距(㎜) |
水泥基灌漿材料類別 |
15 ~ 50 |
Ⅱ類、Ⅲ類 |
50 ~ 100 |
Ⅲ類、Ⅳ類 |
不小于 100 |
Ⅳ類 |
7.1.4 螺栓錨固埋設深度應滿足設計要求。埋設深度不宜小于 15 倍的螺栓直徑,螺栓形式見圖 7.1.2 。
7.1.5 基礎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小于 C20 。
7.2 二次灌漿
7.2.1 動荷載設備基礎的二次灌漿應采用水泥基灌漿材料;靜荷載設備基礎及鋼結構柱腳底板的二次灌漿宜采用水泥基灌漿材料。
7.2.2 設備基礎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 C20 。
7.2.3 二次灌漿除應滿足設計強度要求外,尚宜根據表 7.2.3 灌漿層厚度選擇水泥基灌漿材料。
表 7.2.3 水泥基灌漿材料的選擇
灌漿層厚度(㎜) |
水泥基灌漿材料類別 |
5 ~ 30 |
Ⅰ類、Ⅱ類 |
30 ~ 100 |
Ⅱ類、Ⅲ類 |
100 ~ 150 |
Ⅲ類、Ⅳ類 |
大于 150 |
Ⅳ類 |
注: 1 、采用壓力法或高位漏斗法灌漿施工時,可放寬水泥基灌漿材料的類別選擇。
2 、當灌漿層厚度大于 150 ㎜時,可以分層灌漿。根據實際分層厚度按上表選擇合適的水泥基灌漿材料類別。第二次灌漿宜在次灌漿 24h 后,灌漿前應對灌漿層表面做鑿毛處理。
7.3 混凝土結構改造和加固
7.3.1 混凝土柱采用加大截面加固法加固時(見圖 7.3.1 所示),混凝土柱與模板的間距 b 不應小于 60 ㎜,應采用第 Ⅳ類水泥基灌漿材料。
圖 7.3.1 混凝土柱加大截面法灌漿加固
1 —原混凝土柱 2 —原混凝土面鑿毛 3 —模板 4 —水泥基灌漿材料
7.3.2 混凝土柱采用加鋼板套加固時(見圖 7.3.2 所示),原混凝土柱表面與外鋼板套的間距 b 為 10 ~ 20 ㎜時,應采用第 Ⅰ、Ⅱ類水泥基灌漿材料;當 b小于20㎜,應采用第Ⅱ、Ⅲ類水泥基灌漿材料。